近来,昆明市公安局发布《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制止带着和约束带着物品目录的布告》( 昆公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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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件显现,布告自2024年12月16日起实施,原《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制止带着和约束带着物品目录〉的布告》(昆公规〔2019〕2号)一起废止。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制止带着和约束带着物品目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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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克己枪、消防灭火枪、射钉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1.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火油、柴油、苯、酒精(乙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含)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等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及其专用容器。
2.紧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患者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在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充有气体的气球制止带着。
5.易燃固体:红磷、亮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粉剂)、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1.爆炸器件: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震源弹、爆炸剂及含有炸药的制品、半制品设备等。
2.焰火制品:礼花弹、焰火(含寒光焰火)、鞭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各类焰火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焰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焰火”等具有焰火作用的制品等。
1.控制刀具:依据《控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控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绷簧折叠刀等)、特别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功夫与工艺礼品刀具(功夫刀、剑等),以及其他控制刀具(超越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则的尺度标准约束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用具:警用棍棒、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弩、弩箭、自带动力的钻和锯等具有必定杀伤力的用具。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流行症病原体、医疗废弃物、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流行症防治法》规则的流行症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则的医疗废物,《人世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损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常见的如:流感病毒、肠道病毒、炭疽杆菌等。
《风险化学品目录》中标示为剧毒的风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乡村部公告明令制止运用的农药等。常见的如: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而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则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1.以电能为驱动方法的代步交通东西(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妨碍用处的电动轮椅在外)。
2.单品额外能量大于160Wh或标识不清、不能确认能量值的锂电池或含有上述锂电池的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东西、电动玩具等)。
1.包括但不限于金属、陶瓷等原料的裁纸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东西刀等日用刀具或许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单品刀刃部分不超越10厘米(含),而且在包装无缺或许采纳其他必要保护措施情况下,每人定量带着1把。
2.锤子、钢(铁)锉、锥子(尖利物)、钻子、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等生产东西,单品全长不超越25厘米(含),而且在包装无缺或许采纳其他必要保护措施情况下,每人定量带着3把(根)。
3.球棒、木棍等棍状物品,单品全长不超越50厘米(含)而且直径不超越6厘米(含)的,每人定量带着3根。
1.标识无缺明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东西、电动玩具等)应当满意如下要求:
(2)单品额外能量大于100Wh、小于160Wh(含)的每人定量带着2个。
(1)包装酒类饮品:原包装密封无缺、标识明晰、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含)的,每人定量带着6000毫升(含);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的,每人定量带着3000毫升(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践标识容量为准。
(2)散装酒类饮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包括容器质量在内每人定量带着2千克(含)。
(1)卫生杀虫剂、空气新鲜剂、摩丝、发胶、染发剂、车用柏油清洗剂、化油器清洗剂等用自喷能接受压力的容器包装的, 每人定量带着单品容量不允许超出750毫升(含)或750克(含),累计容量不允许超出1500毫升(含)或1.5千克(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践标识容量为准。
(2)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等易燃液体,每人定量带着单品容量不允许超出750毫升(含)或750克(含),累计容量不允许超出1500毫升(含)或1.5千克(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践标识容量为准。